为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的统筹规划与宏观管理,促进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有序、协调发展,教育部制定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举办的各类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均实行统一政策、目录管理、告知管理。
二、教育部已经建立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与服务。
全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管理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每所高校只分配一个用户账号,每所高校必须确定专职平台信息管理人员1人,人员名单在2017年1月10前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职成教处(联系人:张禄海,电子邮箱:89763436@qq.com),以便在2017年寒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举办平台信息管理人员省级培训。
三、各高等学校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组织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织对拟设置专业进行可行性论证。拟招收2018级新生专业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在 2017年3月31日前通过平台完成申报工作(拟招生专业信息涵盖:学科门类(本科、代码)/专业大类(专科、代码)、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方向、学制、学习形式(网络教育、函授、脱产、夜大等)、层次(专升本、高起本、高起专)、去年实际招生人数、今年招生计划数、人才培养方案)。
现在籍学生仍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
附: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
理办法》的通知
2、高校平台信息管理人员信息表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